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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镇街的事] 沈丘一男子发朋友圈骂警察,然后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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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沈丘风采       显示全部楼层   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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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8-20 23:49:1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沈丘一男子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辱警言论
被行政拘留14日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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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图片来源网络
案(事)件回顾

然而,在2019年8月19日,沈丘网警却收到这样一则举报,称有网民在朋友圈发布辱警言论。据网友提供的截图显示,一微信昵称为“合作共赢”的网民在微信朋友圈中发文称:“这几个狗有要里没有天天乱咬人,谁喂谁牵走啊”,并配民警执法图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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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到这则消息
网友纷纷表示愤慨要求严惩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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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8月19日,沈丘县公安局依法对微信昵称为“合作共赢”的网民夏某某进行传唤。经查,夏某某,男,沈丘县莲池乡人,2019年8月19日下午,夏某某在西环路看见交警在检查机动车,便照了像,用手机微信发朋友圈,辱骂交警并配图。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,夏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。2019年8月19日,根据《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,依法对夏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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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馨提醒

有些人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,对辱骂、推搡民警、脚踹警车及毁坏民警执法装备等行为不以为然,其实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,严重的已构成犯罪,以下五类侵犯民警执法权益的常见行为需要警惕。

1
行为人妨害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,对民警采取辱骂、拉扯、推搡等方式,经口头警告仍不停止;采取殴打、撕咬、伤害等暴力方式的。
2
为逃避检查、处罚,驾驶机动车拖、撞、碰擦民警。
3
聚众哄闹、冲击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现场的。
4
故意毁坏直接用于执法的装备、设备、配备的。
5
其他使用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、抗拒执行公务的。

警方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,任何无理取闹、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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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
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,
尊重法律,
就是尊重我们自己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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